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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8/5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376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195

 

 

被处分会员:邱永超,男,汉族,19497月出生,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执业证号13403199210964288 ,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49日,高华蕾、高鹏到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投诉刘世忠违规违法代理案件,要求依法处理。市律协立案调查后,发现邱永超有懈怠对刘世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和违规执业的行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201985日,市律协给邱永超送达了拟给予训诫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邱永超表示不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2017524日,邱永超在代理吴昌兰、程素英、高华蕾、高鹏诉刘星、陈怡、陈义行、王新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邱永超懈怠对刘世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致使刘世忠违规单独洽谈、招揽业务,签收受理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五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时,单独出庭参加调解,并在民事审判笔录上签字和领取调解书;未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案件结案后,未将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高华蕾、高鹏投诉书;五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五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复印件及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邱永超及刘世忠谈话笔录等。

市律协认为:邱永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一)项“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第(二)项“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第(四)项“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之规定。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属于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和代理不尽责的行为。

依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可以责令停止邱永超的实习指导工作。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不尽责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鉴于邱永超对刘世忠疏于管理深表歉意(刘世忠已于201810月取得律师执业证),积极推进五河县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现吴昌兰等四人权利,并愿意承担后期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与诉讼费用。经市律协纪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邱永超训诫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1985

 

 

 

 

附件: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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