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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2/3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471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3〕第1
 
被处分会员: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中央花园A7号楼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322792549K。
负责人:张友军,主任。
2022年12月8日,本会在调查顾春红投诉张友军律师涉嫌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案件中,发现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涉嫌有关联的违规收案、收费行为。本会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3年1月29日,本会给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送达了拟给予警告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顾春红民间借贷案件中,于2022年4月7日收取顾春红律师费40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上述案件判决之后,顾春红与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发生争议,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24日补开发票并交付给顾春红。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委托代理合同、农业银行证明、农行扫码付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二维码照片、证明、微信付款截图、订单金额、营业收入明细、2022)皖03民终213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查问话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之后未按规定向顾春红开具律师费发票,直到所代理案件判决、且与顾春红发生争议之后才补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决定如下:
给予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警告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3年2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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