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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5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410
 

行业处分决定书

蚌律协处字2024〕第1

被处分会员:杨贝贝,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执业机构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510354061。

2023年7月17日,林爱兰向本会投诉,在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杨贝贝在办理其与前夫林建飞之间系列婚姻案件期间,违反执业操守和律师执业有关禁止性规定,绕开律所,逃避监管,与被代理人林建飞违规私下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费用,且不出据票据;为牟取黑利,拆散他人家庭。

本会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2023年12月19日,本会向杨贝贝送达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8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听证告知书,杨贝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经调查查明:杨贝贝,系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510354061)、主任。

林爱兰系林建飞的前妻。林建飞与林爱兰因感情不和产生纠纷,林建飞遂于2022年2月19日委托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杨贝贝律师代理离婚诉讼。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林建飞又先后3次委托杨贝贝律师代理林建飞与林爱兰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民事诉讼。2022年2月16日、3月10日和2023年1月29日6月15日,林建飞同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4份《委托代理合同》,北正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代理律师均为杨贝贝律师,前3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金额合计为8万元;第4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为“按起诉后、判决前甲方最后一次变更诉讼金额的0.8%”。

在签订上述《委托代理合同》后,杨贝贝律师先后4次收取委托人林建飞支付的律师费共计8万元, 其中2次林建飞转至杨贝贝律师的个人银行账户、一次转至杨贝贝律师的个人微信、一次支付现金。之后,杨贝贝律师没有将所收的8万元律师费转付给北正律师事务所。杨贝贝在接到被投诉通知后,于2023年7月24日安排北正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开具了4张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共计8万元。

杨贝贝律师在本会调查期间,向调查员提供了4份非正式收费凭证,调查员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原始记账凭证,其没有提供,并承认4份非正式收费凭证是在接受本会调查期间补开的。在林爱兰投诉之后,杨贝贝律师2023年8月1日向本会递交了反省书、检讨书,承认违规收费并对所犯错误表示反省和检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贝贝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法院裁判文书、林建飞转款记录、非正式收费凭证、正式发票、反省书、检讨书、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杨贝贝律师先后4次收取委托人林建飞支付的律师费8万元,在收费之后未将所收取的律师费交给北正律师事务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私自收费;杨贝贝律师向调查员提交没有原始记账凭证印证的北正律师事务所非正式收费凭证,视为杨贝贝律师逃避、抵制调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行业管理的行为,可以按情节严重予以处分。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杨贝贝律师予以如下纪律处分:

中止杨贝贝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八个月。

被处分会员杨贝贝律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蚌埠市律师协会

                         2024年1月5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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