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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处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3/26     信息来源:蚌埠律师网     浏览次数:4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罚决〔20241
当事人:李良军,男,身份证号:340321197504070159,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0110313522。
根据怀远县司法局《案件移交函》和案件卷宗材料,本机关于2024312日对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良军私自收取费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机关查明,李良军为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良军于2018年11月28日为石祥林代书《关于怀远县人民医院欺骗患者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反映》时收取律师服务费300元,于2019年5月9日在接受石祥林委托代理其以被害人近亲属身份参与其母亲人体器官被摘除一案时收取律师服务5000元。李良军收取石祥林律师服务费5300元后未及时上交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被投诉后积极配合调查,于2024年1月2日上交律师事务所并补开票据。以上违法事实有怀远县司法局移交的相关书证、被处罚人的陈述等调查材料和蚌埠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佐证。
本机关认为,李良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李良军送达了《蚌埠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时李良军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现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李良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李良军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蚌埠市司法局
2024325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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