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司罚决〔2024〕02号
当事人:杨贝贝,男,198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21198403020050,系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3201510354061。
杨贝贝违法收费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杨贝贝在代理林建飞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作为代理律师,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杨贝贝在前期调查期间,存在逃避、抵制情形,经教育后承认了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事实,个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贝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执业三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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